您的位置 : 首页 > 春风网 > > 百年争战

百年争战第二百零七章 中俄伊犁条约

第二百零七章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2月24日曾纪泽与俄外交大臣吉尔斯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下: 第一条、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管属。

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

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

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延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

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

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

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大清国大皇帝批准之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

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

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

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

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

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勘定新界。

第九条、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

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

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

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

俄国在肃州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

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放牧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

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

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

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

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

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

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

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

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房屋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

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依照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

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

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

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

第十三条、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

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百年争战第二百零七章 中俄伊犁条约来源 http://www.cffnc.com